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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间距

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高频考点 2021-01-19 00:00:00

【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高频考点】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甲、丙类液体储罐区与室外变电站、锅炉房、架空电力线、厂外道路、厂外铁路线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甲、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该储罐区的储罐与西侧室外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锅炉房(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甲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的规定增加25%确定,即不应小于50m

(2)甲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0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0倍

(3)甲类液体储罐与北侧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35m、20m,丙类液体储罐与北侧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30m、15m

(4)甲类液体浮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直径的0.40倍

(5)丙类液体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直径的0.40倍

(6)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关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防火间距规定的较大值

防火间距不足时的处理措施:

(1)改变建筑物生产使用性质以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耐火性能以提高其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流程和库存物品数量

(3)将普通外墙改为防火墙

(4)拆除部分邻近的耐火等级低且重要性不大的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防火墙

案例分析-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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