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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一级建造师-法规-章节知识 2021-01-19 00:00:00

【一级建造师-法规-章节知识】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一)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二)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注:无论是谁的责任),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3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四)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五)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六)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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